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与杨太祥、顾振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住所地:仁怀市中枢街道。
负责人吴迎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光伟,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太祥,住仁怀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振和,经常居住地仁怀市申仁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仁怀市申仁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怀市坛厂镇。
法定代表人罗双全,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太祥、顾振和、贵州省仁怀市申仁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以“其同意按一审判决理赔”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莉
审 判 员 张洁
代理审判员 张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爽
_1505980536.unknow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