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亚军与贵州赤天化正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亚军,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赤天化正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赤水市化工路。
法定代表人胡建秋,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徐亚军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赤天化正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亚军又以已与被上诉人贵州赤天化正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相关移交手续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亚军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自愿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亚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徐亚军负担。
审 判 长 彭莉
审 判 员 张洁
代理审判员 张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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