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市嘉诚不锈钢铝材销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陈德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市嘉诚不锈钢铝材销售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俞习文,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玉屏路)。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
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遵义县人民法院(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贵州立翌钻石广场、窗、阳台(楼梯)栏杆承包合同》,且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遵义县南白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遵义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称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未进行过结算与事实不符,其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法律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未与嘉城签订过任何承包合同,双方之间未有合同关系,也没有进行过任何结算。因此本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贵州立翌钻石广场、窗、阳台(楼梯)栏杆承包合同》约定:发包方(甲方)贵州立翌钻石广场、窗、阳台(楼梯)栏杆承包合同将贵州遵义钻石广场的塑钢窗、不锈钢阳台栏杆、飘窗栏杆、楼梯扶手、空调外机百叶窗等发包给承包方(乙方)遵义市嘉诚不锈钢铝材销售部安装。双方因该合同发生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本案工程所在地在遵义县,故遵义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应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莉
审 判 员 张洁
代理审判员 张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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