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响云诉殷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9-01 03:00
原告黄响云,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赖演辉, 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殷伟,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黄响云与被告殷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明富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响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赖演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殷伟获得赤水市两河口乡大坝山玫瑰小镇部分工程,从2014年3月起,被告雇请原告在该工地上做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3000.00元,被告殷伟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执存,欠条载明:今欠黄响云工资3000.00元,于2015年3月21日前付清。欠款人:殷伟。2015年11月2日,原告以诉称理由向本院起诉。因被告未到庭,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殷伟支付所欠3000.00元劳务工资款。审理中,被告殷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对本案适用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殷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响云劳务工资款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殷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王明富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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