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娄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受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祥友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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