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云霞诉温远生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终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温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温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被告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谈婚,2010年1月5日生育一子,名温甲。2011年2月19日双方到桐梓县新站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原、被告双方系近亲结婚。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对双方系近亲结婚这一事实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某的母亲王乙与被告温某某的母亲王丙系同胞姐妹。原、被告于2010年1月5日生育一子,名温甲。2011年2月19日双方到桐梓县新站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系近亲结婚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本院认定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告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令狐克智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 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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