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贵州省松桃县人,住松桃县。
被告邓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本院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祥友
人民陪审员 梁大友
人民陪审员 王后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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