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英会诉赵久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赵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0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2015年10月13日14时30分原告罗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令狐克智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 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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