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家国诉被告吴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陈家国,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吴小勇(曾用名吴开勇),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国诉被告吴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国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家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家国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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