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01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坡渡镇。

委托代理人杨剑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陆某某,女,汉族,1977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坡渡镇。

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祥友

人民陪审员  梁大友

人民陪审员  王后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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