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英诉杜泽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绍英,贵州省人,户籍地贵阳市。现住桐梓县。
被告杜泽斌,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英诉被告杜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绍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绍英负担。
审判员 王定斌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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