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梓县鉴恩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重庆浦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桐梓县鉴恩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南天门外。
负责人袁增兰,重庆市人。
委托代理人令狐荣飞。
被告重庆浦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10号江南花苑6号27-6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鉴恩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重庆浦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鉴恩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鉴恩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55元,退还原告桐梓县鉴恩建筑设备租赁站。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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