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02
原告赵某乙甲,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赵某乙,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乙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乙甲撤回对被告赵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乙甲负担。

审判员  甘明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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