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远容、赵福杰与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陆远容,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赵福杰,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同鑫商住楼二单元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良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远容、赵福杰诉被告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远容、赵福杰撤回对被告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缓交),由原告陆远容、赵福杰负担。
审判员 甘明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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