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令狐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令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令狐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令狐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令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庆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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