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小勇、李金兰与娄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02
原告娄小勇,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李金兰,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娄义奎,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小勇、李金兰诉被告娄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起诉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小勇、李金兰撤回对被告娄义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娄小勇、李金兰。

审判员  韩庆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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