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应坤与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应坤,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娄山宾馆七楼。
法定代表人袁亚,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坤诉被告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其请求得到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应坤撤回对被告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元(缓交)由原告李应坤负担。
审 判 长 韩 庆 均
人民陪审员 何 庆 德
人民陪审员 潘 朝 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玉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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