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忠与张保迎、贵溪达万城物流有限公司、萍乡市佳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自忠,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南充市。
被告张保迎,陕西省泾阳县人,住泾阳县。
被告贵溪达万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贵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丽君,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萍乡市佳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经贸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杨剑,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水荫路115号天溢大厦四层402房。
法定代表人李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於国强,系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自忠诉被告张保迎、贵溪达万城物流有限公司、萍乡市佳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自忠、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於国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于当天申请撤诉,被告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自忠撤回对被告张保迎、贵溪达万城物流有限公司、萍乡市佳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缓交)由原告王自忠负担。
审判员 韩 庆 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玉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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