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杨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吴某。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何在江
二 ○ 一 五 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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