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芬等申请执行张仁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汪启芬,住贵州省湄潭县,务农。
申请执行人殷祖德,住贵州省湄潭县,务农。
被执行人张仁会,住贵州省湄潭县,务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汪启芬、殷祖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仁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裁定冻结了张仁会的银行理财产品鑫鑫向荣B款1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张仁会鑫鑫向荣B款15000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张仁会的银行存款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艳
审 判 员 薛怀志
人民陪审员 陈子林
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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