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05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隆庆,湄潭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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