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先银与党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党先银。
委托代理人梁顺忠。
被告党小兵。
委托代理人党齐。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先银与被告党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党先银于2015年4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党小兵已付清其务工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党先银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先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党先银负担。
审判员 陈章勇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晓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