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先银与党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05
原告党先银。

委托代理人梁顺忠。

被告党小兵。

委托代理人党齐。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先银与被告党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党先银于2015年4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党小兵已付清其务工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党先银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先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党先银负担。

审判员  陈章勇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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