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等与梁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05
原告梁某某。

原告陈某某。

被告梁某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陈某某诉被告梁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陈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梁某某、陈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潘应康

审 判 员  党 勇

人民陪审员  余 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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