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等与梁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梁某某。
原告陈某某。
被告梁某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陈某某诉被告梁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陈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梁某某、陈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潘应康
审 判 员 党 勇
人民陪审员 余 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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