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禄与赵忠亮相邻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05
原告李建禄。

被告赵忠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禄诉被告赵忠亮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禄于2015年3月31日以再考虑一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禄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建禄负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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