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等与曹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曹某某。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隆庆,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曹某甲。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系被告曹某甲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杨某某诉被告曹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杨某某于2015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曹某某、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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