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欧某甲、欧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
被告欧某甲。
被告欧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欧某甲、欧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6日以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在江
二 ○ 一 五 年 一 月 六 日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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