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欧某甲、欧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05
原告张某某。

被告欧某甲。

被告欧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欧某甲、欧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6日以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在江

二 ○ 一 五 年 一 月 六 日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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