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与朱华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袁伟。
被告朱华余。
第三人姚大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伟诉被告朱华余、姚大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伟于2015年3月27日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伟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伟承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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