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胡某某,贵州省毕节市人。
原告刘某乙诉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乙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乙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2月10日办理结婚仪式后便同居生活,并于1999年6月17日生育一男孩蔡某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原、被告一起去福建打工,在打工期间双方发生一些矛盾,后来被告就突然离开原告出走,具体地址也不清楚,到现在为止仍无法联系上被告。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长子蔡某某由原告自费抚养。
被告胡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自然人身份,是本案适格主体;2、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关系;3、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证明被告外出十来年,至今无法联系;4、原告申请的证人刘某乙、罗某某、李某某的当庭证言,证明被告外出多年,至今未回,也未与原告及其家人联系,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告父亲胡某甲所作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告外出多年未回的事实。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互佐证了原、被告自然人身份及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子,后被告独自外出,至今无法联系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乙与被告胡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7年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至今未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6月17日生育长子蔡某某,双方开始同居生活时,感情一般,后原、被告于2000年7月一起外出打工。2005年胡某某独自回来后,就单独外出,至今没有回来过,也不知其具体下落。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发于1997年开始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所生育长子蔡某某,因被告胡某某至今下落不明,且被告胡某某外出后蔡某某一直由原告抚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对原告诉请自费抚养孩子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乙、被告胡某某共同生育的长子蔡某某(现年16岁),由原告刘某乙自费抚养,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刘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秀华
人民陪审员 赵联科
人民陪审员 赵 军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季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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