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波与贵州省息烽县路顺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贵州省息烽县路顺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顺驾校)。
委托代理人郑仕海,贵州慰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谌志慧。
原告秦波诉被告路顺驾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喻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波、被告路顺驾校的委托代理人郑仕海、谌志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找到原告以挂靠的方式合作(由于驾校缺乏资金),由原告出资购买教练车,每台办完手续共计64 977.31元,其中车款4.88万元、交强险1900元、商业险5960.31元、购置税3589元、其他4728元;在2013年保险到期时,原告打电话到保险公司总部查询,得知贵A3727学、贵A3742学、贵A3748学、贵A3711学号车均只投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而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四台车的商业险共计23 841.24元;且在购买车时,每台车享有国家财政补贴的3000元钱被被告私自侵占,共计1.2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由被告退还原告每台车商业保险费用合计23 841.24元、财政补贴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贵A3727学、贵A3742学、贵A3748学、贵A3711学号车之前确实是由原告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原告支付的费用也如原告所述,但四台车2013年的商业险已经购买,且由于车辆是登记在被告名下,风险义务等均由被告承担,不存在退还的问题;至于3000元的财政补贴在购车时已与销售方协商在车款里抵扣了,即每台车4.88万元的购车款是享受了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也不存在原告所说的侵占情况;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被告路顺驾校系从事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公司;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由原告提供车辆为被告培训学员,被告支付报酬给原告,由原告出资并通过被告代为购买四辆比亚迪F3舒适型轿车,所购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并登记为贵A3727学、贵A3742学、贵A3748学、贵A3711学,原告为此支付了每车车款4.88万元、交强险1900元、商业保险金5960.31元、购置税3589元、其他费用4728元,共计64 977.31元,四车合计支付了259 909.24元;在被告将所购车辆交付原告后,被告于2012年11月8日为贵A3742学、贵A3748学、贵A3711学号车、于2013年2月22日为贵A3727学号车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每台车交纳了5960.31元的保险费;为便于保险期间的统一,2013年9月28日,被告将上述四车的商业险退保,并将退还的保险费用于支付了第二年度交强险保险费;2014年3月6日至10日,原告将上述四车以每车车价5万元出卖给被告,并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共4份,现双方已履行车辆的交付。
同时查明,被告路顺驾校于2012年9月向贵州福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的比亚迪F3舒适型车辆,该车辆当时市场价为5.29万元,凭行驶证每台车可享受国家3000元补贴,该公司提前让被告享受了该财政补贴,即在最后成交价上将该款予以提前扣除。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车辆买卖协议、证明、收款收据、保险单、保险批单、本院依法调取的保险费发票、保险单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委托被告代为购买车辆及支付车款、交纳车辆保险、税费等事务,而被告也依约完成代理购置车辆并为相关车辆支付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费及税费,后虽退回部分保险费用,但亦用于购买了第二年度的交强险,故原告现主张要求被告返还保险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返还每辆车的财政补贴3000元的请求,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领取了车辆财政补贴,相反被告举证证明了在代为购车时已将车辆补贴从购车款中提前扣除,不存在另行领取财政补贴情况,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系伪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本院已向该保险公司调取了该四车的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故原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波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秦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喻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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