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义与周志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9-01 03:18
原告朱明义(反诉被告)。

被告周志祥(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周旭,系七星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朱明义诉被告周志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明义、被告周志祥及其代理人周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明义(反诉被告)诉称:2014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建筑承揽合同,由被告周志祥承建原告位于七星关区海子街镇周家桥村的房屋。合同约定“如有质量问题乙方(被告)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有权不付款。打完现浇后,甲方预付总工程款的60﹪”。现被告已打完现浇,原告按合同支付给被告工资24500元。但被告修建的原告的房屋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墙体倾斜、地圈梁使用钢筋不符合常规,现浇板质量达不到要求等,且被告浪费了原告大量的材料。被告所承建房屋存在严重质问题,该房还未入住就被鉴定为危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工资24500元以及因被告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10000元;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自然人身份信息;2、照片6张,证明被告承建的房屋砖体倾斜;3、照片4张,证明现浇板达不到质量要求;4、照片1张,证明被告在保养期内拆箱;5、照片7张,证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浪费了原告的材料;6、照片2张,证明现浇板露筋;7、照片1张,证明被告砌箱洞没有用灰浆;8、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如出现质量问题,原告可不付款给被告;9、原告申请的证人张某某、朱某甲、彭某某、丁某某、沈某某、朱某乙等人到庭证明,被告安地圈梁的钢筋安反了,倒的现浇板太薄,质量不符合要求,砖体倾斜,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周志祥还打了原告朱明义。

被告周志祥(反诉原告)反诉称,反诉原告周志祥与反诉被告朱明义系同村村民,由周志祥为朱明义修建房屋。所有建筑材料由朱明义出,周志祥仅提供劳务。当时双方约定,周志祥按完成的平方数(195元/平方米)计算工资。周志祥根据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后,朱明义以种理由拒不付工资。故周志祥提起反诉,请求人民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朱明义给付周志祥为其修建的工程款暂定为10000元;同时要求朱明义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自然人身份信息及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所举的2-7号证据,被告认为,对照片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没有说明照片制作的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相片上看不出房屋质量有问题,因此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原告身份证印件、协议书,被告不持异议,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张某某、朱某甲、彭某某、沈某某、朱某乙的证人证言,被告认为,质量是否存在问题,那是证人的个人看法,应以有资质的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为依据。故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丁某某的证言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对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拟修建房屋,于2014年7月21日与被告周志祥达成协议,原告朱明义将其房屋修建工程发包给被告周志祥修建。合同载明:单价是每平方米195元,工程包括基础、主体、内外粉糊、女儿墙、前面贴瓷砖、打地皮、如有质量问题,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有权不付款……。协议签订之后,被告就为原告修建房屋。在修建过程中,原告支付了人民币24500元给被告。倒完现浇板后,原告认为被告修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修建停止。原告遂以前述理由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因修建房屋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施工因此中断,从而导致诉讼,双方再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实际上双方已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原告所诉被告修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相应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给付其工程款,因该工程原、被告双方还未结算,具体原告还应支付被告多少工资不确定,且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反诉本院也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朱明义(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周志祥(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朱明义承担。反诉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周志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明尧

人民陪审员  朱明忠

人民陪审员  朱习权

              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纯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