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甲,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告汪某某,贵州省毕节市人。
原告王某甲诉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某某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认识,2011年农历正月举行婚礼,2012年补办结婚证,2013年1月生育儿子汪某某某某,被告经常在外沾花惹草,两次回老家都不曾回家看望孩子,没有做到一个父亲的责任,被告现已离家出走一年多,不知去向,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偿还共同债务5000.00元,返还原告婚前借给被告之父建房款8500.00元,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相应的抚养费。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原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七星关区鸭池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及鸭池镇干龙滩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已作上环手术,生育有一子,被告于2013年2月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证人罗某甲、王某乙、罗某乙的证言均证明原被告关系不好已一年多,被告汪某某自孩子出生后外出就一直未归家。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汪某某下落不明经公告仍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汪某某于2008年认识,2011年农历正月举行婚礼,2012年补办结婚证,2013年1月生育儿子汪某某某某,被告汪某某自孩子出生后外出就一直未归家,原被告关系不好已一年有余,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汪某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有一子汪某某某某,原、被告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一年有余,被告未尽自己作为一个丈夫和一个父亲的责任,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王某甲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原、被告双方所生之子汪某某某某暂由原告抚养,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暂不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汪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朝鹏
人民陪审员 王启义
人民陪审员 钱声明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