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道平申请执行黎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26
申请执行人张道平。

被执行人黎万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3)黔七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张道平申请执行黎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万辉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道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3)黔七民初字第5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延 华 

审判员  张 贵 生 

审判员  刘 维 华 

二0一五年八日十日

书记员  朱永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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