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道平申请执行黎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道平。
被执行人黎万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3)黔七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张道平申请执行黎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万辉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道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3)黔七民初字第5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延 华
审判员 张 贵 生
审判员 刘 维 华
二0一五年八日十日
书记员 朱永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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