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与王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1月认识,于12月结婚,由于当年的原告在当时属于大龄未婚女,所以没想太多就嫁给了被告,于1995年12月18日生下长女王a,于1997年9月23日生下长子王c,之后才慢慢了解被告他无正当爱好,喜欢好喝嫖赌,其间面对被告的赌债,而对被告少得可怜的或者赌完剩下的,或者是借的钱,艰难地抚养着两个可爱又上进的儿女,还要面对他成天在外面朝三暮四,花天酒地,跟他及他的那些女人们撕心裂肺的吵着打着,时间并没有对被告那些恶习有所改变,反而变本加厉,有次开车撞到人住进医院原告照顾,被告逼着原告给娘家人借钱给人家补偿,出事那天车上还带着别的女人。
后来原告苦于没有钱上了两份班,每天十几个小时都在干,被告却借故在家修房子为名,和上×××××村民汤老幺等在三桥等各大赌场赌大钱,没钱赌后以修房子为名到处借赌资,有朋友的,亲戚的,还有我们街上小百生处借的高利贷,原告事后才知道的,由于差钱还不上,于2011年藏到原告租房处,期间还是好逸恶劳,长期在麻将馆度日,或不回家,或晚上三四点回家,还经常和一些女网友或妓女鬼混,不管家里,还骗家里的钱去赌,于2014年12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我还是准备熬,可是我于2014年8月被查出患有风湿性心脏病,须要做手术,但没钱一直拖着。鉴于以上种种原因,原告怕身体不好,一旦抚持不住这个家庭放到被告手上的时候,那点仅有的家当被被告败光,让孩子一无所有,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判决原告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及土地,由原告和被告共同分割;3、判决婚生女王a、婚生子王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各1,500元,以及开学时的书学费、医疗费、直到孩子学业完成;4、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孩子要一人抚养一个,田土是国家的不能分,房子我们各分一半,修房子借的5、6万元钱都要共同承担。另外我没有上班,她是一直上班的,我不知道存折的密码,存折里面有没有钱我不知道,存款也是要分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5年12月18日,双方生育长女王a,现在天津市读大学一年级,1997年9月23日生育次子王c,现就读于清镇市一中高中二年级。2006年8月24日,原、被告双方在清镇市百花湖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9月19日,原告李某某将户籍从原址贵州省毕节市××乡××村××组××号迁至现住址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组(现已划归贵阳市观山湖区管辖)。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原告认为被告好逸恶劳,不管家庭,且有赌博恶习,还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其又身患风湿性心脏病,需要治疗,已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遂诉至本院提出诉请如前。
又查明,被告王某某作为户主在×××乡×××村××组承包有土地,并由清镇市×××乡人民政府于1998年8月18日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证书,该证书中所记载该户人口4人,劳动力2人,被告王某某陈述,所载4人即为原、被告夫妻二人及子女二人总计4人。
再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原为被告王某某的父母修建,只有一层,2009年,清镇市×××乡人民政府对该乡农村危房进行改造,原、被告双方所居住的房屋正属危房改造范围,经政府审批,该房屋进行了重建(所审批的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均为80平米),政府对其进行了资金补助,被告王某某父母所得的补助款亦交给王某某用于房屋重建,据原、被告双方陈述,当时王某某父母与原、被告双方约定,补助款交由二人用于重建房屋,但建好的房屋二老有权居住,且要一直住到二老去逝。2010年,原、被告双方在上述重建的房屋上加层,共加盖了两层,加层未有任何相关批准手续。目前该房屋无房产证,亦无产权认定等其他相关证明。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薄、农村土地承包证、清镇市×××乡人民政府文件、×××乡农村危房改造(新建)审批表、房屋照片、门诊病历及医院诊断报告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亦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离婚自愿两个方面。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不够,仓促结婚,婚后又因家庭琐事、生活方式等各种原因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继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予以准许。
对于原告李某某提出的分割双方所建房屋的主张,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所建房屋共三层,其中第一层虽有合法修建的相关批准手续,但其中涉及到案外人即被告王某某父母的权利在内,而后加盖的两层房屋无任何合法修建的手续,加之房屋也未进行产权登记,从现有证据看,该房屋既不能认定为合法的财产也不足以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处理,故本院在本案中对该房屋不宜进行处置,双方可待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对权属进行明确后再另行处理。对于该房屋的管理使用,双方均应维持现状。关于被告提出的因建房向他人借款5、6万元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的主张,因原告对被告提出的上述共同债务并未予以认可,加之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双方在修建房屋过程中确向他人借有款项,故对于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处理,如确有该债务,可由债务人另案向原、被告双方主张。
对于原告诉请要求分割土地的主张,首先,土地为国家所有,不能进行分割;其次,原告若要求分割王某某户所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然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要求参与其目前户籍所在地×××乡×××村××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但根据王某某户土地承包权证的记载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该承包户中的人口共4人,除王某某与李某某外,还包括原、被告二人的子女,即该户中的承包经营权人还涉及他人权益,因此原告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案中亦不宜处理。原告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其在王某某户中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分配事宜。
庭审中,被告王某某提出要求分割原告存款的主张,因原告未认可双方有共同存款,而被告王某某又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有存款及存款的具体金额,故对于王某某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被告双方所述的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支付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所生育长女王a现已成年且已读大学一年级,次子王c尚未成年目前就读于清镇市一中高中二年级,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子女中,女儿王a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对其已无法定抚养义务,王a愿随哪一方生活随其自愿;儿子王c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仍应继续对其进行抚养,庭审后,本院征求了王c的意见,其表示愿由父亲王某某监护,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条件和具体情况,结合王c的个人意愿,对于王c的抚养权,本院判归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所生育儿子王c由被告王某某负责抚养,原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王c今后因国民教育系列产生的教育费及因身体健康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由原、被告双方凭实际产生的有效票据各自承担一半;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各自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李 丽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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