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纯奖与周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纯奖。
委托代理人徐勇,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佳勇。
委托代理人韦曦,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黄纯奖诉被告周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周佳勇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贵州省平坝县……,而并非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居住。
经审查,原告在其诉状中称被告居住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但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平坝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其中载明周佳勇自2011年7月入住我社区居住至今,地址为安顺市平坝县……。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周佳勇于2011年就已搬至安顺市平坝县……居住,至今已有3年时间,其并未在我辖区内居住。综上所述,被告周佳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被告周佳勇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告周佳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处理。
二、案件受理费669元退还原告黄纯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 永 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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