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萍与戴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倪振亚。
被告戴祥。
原告陈萍诉被告戴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魏荣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萍委托代理人倪振亚、被告戴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萍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向西秀区法院起诉,双方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身份证、徐波与原告的离婚证、户籍薄、陈婉誉的出生证、陈中会等人宅基地协议原件,被告拒不归还。现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被告返还原告的身份证、户籍簿(全家人的)、陈婉誉出生证、陈中会等人宅基地协议原件、徐波与原告离婚证(含协议)原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戴祥辩称,我拿到西秀区的离婚判决后不服,我一气之下把原告诉请的这些东西全部烧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萍与被告戴祥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11月7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庭审中,被告戴祥称原告陈萍的身份证、户籍簿、陈婉誉出生证、陈中会等人宅基地协议原件、徐波与原告离婚证原件原来是在其手中,但在收到乌当区的离婚判决后一气之下已经将上述证件烧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的证件,被告庭审中称已经被其烧毁,原告亦认可被告的说法。经本院释明后,原告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 荣 宇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胜楠(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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