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遵跃与邓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9-01 03:31
原告周遵跃,1963年 11月24日出生。

被告邓玮。

原告周遵跃诉被告邓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遵跃诉称:我分别于2013年3月17日、2013年8月17日、2013年10月17日借款给被告,共计金额132000元。到期后我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秉公裁判。

被告邓玮未作答辩。

原告所举的证据有:

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

借条三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三、水箐镇政府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工资收入情况。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均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

均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邓玮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13年3月17日、2013年8月17日、2013年10月17日向原告借款,共计金额132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特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原告主张按6%计付利息过高,本院酌定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由于借条(2013年8月17日、2013年10月17日)未注明还款日期,故利息计算应自原告2014年4月23日第一次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按2014年4月23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邓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周遵跃借款人民币13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014年4月23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到期不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被告邓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 坤  

二0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魏鹏(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