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祥树与贵州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9-01 03:31
原告林祥树,经常居住地……。

被告贵州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D区第03栋(E)5栋7号房。

法定代表人林来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林祥树诉被告贵州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祥树、被告贵州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来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祥树诉称,被告承接贵阳市观山湖区新世界中央御景小区B2一单元**楼*号房东陈某某和该小区B2一单元**楼*号房东张某某的新房屋装修工程后,该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派遣原告到二房东新房屋装修做木工工作,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还欠原告工资人民币6,50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贵州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起诉称5月20日我公司请他去张某某家做工,但我公司是在6月18日才给开工的,原告的欠条上没有时间,也没有任何人签字,收方单也没有,原告单方面与王伟结的帐,谁让原告去做的工,原告去找谁,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贵州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陈某某、张某某房屋装修,被告派遣原告林祥树在陈某某、张某某装修房屋做木工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经原告与被告员工陈光鑫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6,500元,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欠条上写“贵州爱尚家装饰现欠中央御景(业主陈某某及张某某)木工工人林祥树工资6,500元(人民币大写陆仟伍佰元正)。” 欠条上盖有贵州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原告向被告催收该笔劳务费用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贵州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派遣原告林祥树在自己承接装修的房屋内工作,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履行施工义务后,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报酬,被告称原告是单方面与王伟结的帐,欠条上没有时间,也没有任何人签字,收方单也没有,但被告认可陈某某及张某某房屋由被告进行装修,欠条上盖有被告公司印章,且被告对该印章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6,5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祥树劳务费6,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贵州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何丽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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