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恒兴煤矿与叶昌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47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毕节恒兴煤矿,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亮岩镇核桃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琼莲。

委托代理人罗德财,四川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昌胜,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

再审申请人毕节恒兴煤矿因与被申请人叶昌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毕节恒兴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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