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家林与遵义县马蹄镇人民政府、王廷华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48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家林,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遵义县马蹄镇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遵义县马蹄镇。

法定代表人:吴晓勇,系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廷华,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再审申请人邓家林因与被申请人遵义县马蹄镇人民政府、王廷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邓家林申请再审称:遵义县马蹄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邓家林签订的《马蹄镇扶贫项目宣传牌建合同》应为建设工程合同,遵义县马蹄镇农业服务中心不具有主体资格,邓家林不具备施工资质,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遵义县马蹄镇人民政府作为原告起诉属主体不适格。宣传牌倒塌的原因没有审查清楚,遗漏上诉人上诉请求。在宣传牌倒塌后,遵义县马蹄镇农业服务中心没有及时通知邓家林致使损失扩大,举证责任应由遵义县马蹄镇人民政府承担。邓家林口头将宣传牌建设工程承包给王廷华,实际承包人和收益人系王廷华,应由王廷华承担修复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遵义县马蹄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邓家林签订《马蹄镇扶贫项目宣传牌建合同》,遵义县马蹄镇人民政府予以认可并实际履行,从合同内容看,双方系承揽关系,合同为有效合同,邓家林申请再审称合同无效理由不能成立。遵义县马蹄镇人民政府是合同的实际相对人,有权提起诉讼主张权利,邓家林申请再审称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理由不能成立。宣传牌系邓家林承揽修建,倒塌的原因及责任应由邓家林承担举证责任,故邓家林申请再审称宣传牌倒塌原因不明、遗漏其上诉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遵义县马蹄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的相对人是邓家林而非王廷华,应由邓家林对遵义县马蹄镇人民政府承担合同责任,王廷华对遵义县马蹄镇人民政府没有合同责任,故邓家林申请再审称应由王廷华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邓家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邓家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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