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发军、冯德珍与宋天寿、思南供电局、高发志、高长江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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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03:48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发军,务农,住贵州省思南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德珍,务农, 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天寿,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思南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思唐镇安化社区中山街。

法定代表人尹学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逵,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高发志,务农,住贵州省思南县。

一审被告:高长江,务农,住贵州省思南县。

再审申请人高发军、冯德珍因与被申请人宋天寿、思南供电局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发军、冯德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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