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供电局与冯开房、宋开丽、陈忠琴、冯明璨、冯羽轩、陈荣祥、李文举、肖平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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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03:48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何愈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开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开丽。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忠琴。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明璨。

法定代理人:陈忠琴,系冯明璨之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羽轩。

法定代理人:陈忠琴,系冯羽轩之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荣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举。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平。

再审申请人贵阳供电局因与被申请人冯开房、宋开丽、陈忠琴、冯明璨、冯羽轩、陈荣祥、李文举、肖平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阳供电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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