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学院2号实验楼项目部与凯里市振福建材有限公司、凌起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熊秀祥。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学院2号实验楼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封怀兴。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凯里市振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平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凌起恒。
再审申请人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建筑公司)、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学院2号实验楼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大地建筑公司实验楼项目部)因与被申请人凯里市振福建材有限公司、凌起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民终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地建筑公司、大地建筑公司实验楼项目部申请再审称:二审开庭未经传票传唤大地建筑公司实验楼项目部对新证据进行质证便作出判决,剥夺了大地建筑公司实验楼项目部的质证权、辩论权利等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二审法院两次调查笔录均有大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永浩参加质证,而大地建筑公司实验楼项目部是大地建筑公司的项目部,属大地建筑公司的内设机构,且一、二审裁判文书均未判决其承担义务,二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质证并无不当。故大地建筑公司、大地建筑公司实验楼项目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大地建筑公司、大地建筑公司实验楼项目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十项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学院2号实验楼工程项目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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