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慧与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先慧。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诚嘉,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都司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龙,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黄先慧因与被申请人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先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杨志才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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