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与湖北稻花香集团等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负责人:刘采利,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孝江,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正权,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稻花香集团。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蔡宏柱,该集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江南,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靖,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蔡宏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江南,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靖,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昌宏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镇村5组。
法定代表人:王心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江南,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靖,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大道北段17号茅台商厦7楼。
负责人:朱山,该所主任。
一审第三人:贵州威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中路98号金凤凰大厦10楼。
负责人:陈世和,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逵。
再审申请人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稻花香集团、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宏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贵州威克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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