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联升房地产公司、贵州贵客隆仓储购物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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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03:4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贵州三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工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宗红,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联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东路智诚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冯骏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贵客隆仓储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银花巷5号。

法定代表人:冯骏骅,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贵州大昌隆仓储式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武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联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贵客隆仓储购物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贵州大昌隆仓储式购物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贵州三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一份,载明“贵州三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变更为“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传灵

审 判 员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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