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局与陈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沈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玲清,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伶俐,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东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超正商贸中心。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省府路门面7—2号。
再审申请人贵州省粮食局因与被申请人陈玲、陈东远、贵阳超正商贸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筑民一终字第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省粮食局申请再审称:(一)陈文汉已经不是贵州省粮食局职工,其子女强占房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陈文汉自动离职后,其不再是贵州省粮食局的职工,也就丧失了作为贵州省粮食局职工所享有的租用争议房屋的权利,其子女非贵州省粮食局单位职工,同样没有租住权。孙东远、陈玲强占房屋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二)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一、二审裁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但本案争议房屋不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纠纷,贵州省粮食局没有将该房屋分配给陈文汉所有,而与陈文汉之间仅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与孙东远、陈玲无任何关系。在陈文汉不是贵州省粮食局职工时,作为房屋产权人收回房屋是所有权人应有的权利。贵州省粮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贵州省粮食局于八十年代将涉案房屋安排给陈文汉及其子女居住使用至今,结合双方的关系及涉案房屋分配、居住等情况,本案纠纷有一定的历史成因,实质是单位内部分房、腾房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贵州省粮食局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贵州省粮食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省粮食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杨志才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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