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鸭塘街道三江村第十村民组、凯里市鸭塘街道三江村第十一村民组与吴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凯里市鸭塘街道三江村第十村民组。
负责人:杨光文。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凯里市鸭塘街道三江村第十一村民组。
负责人:杨光和。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名。
一审第三人:凯里市鸭塘街道三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龙超。
再审申请人凯里市鸭塘街道三江村第十村民组、凯里市鸭塘街道三江村第十一村民组因与被申请人吴名、一审第三人凯里市鸭塘街道三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凯里市鸭塘街道三江村第十村民组、凯里市鸭塘街道三江村第十一村民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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