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芬、冉旺、冉杰、冉茂华、曹世容与财保黔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4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学芬。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冉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冉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冉茂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世容。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健,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学芬、冉旺、冉杰、冉茂华、曹世容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遵市法少民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学芬、冉旺、冉杰、冉茂华、曹世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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