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启英与杨宗勇、龙启勇等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范述喜,贵州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宗勇。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启勇。
一审被告:龙启强。
再审申请人龙启英因与被申请人杨宗勇、一审被告龙启勇、龙启强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东民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启英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龙启英与杨宗勇之间系雇佣关系不符合法律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双方达成的包工不包料墙体装修协议,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龙启勇和龙启英、杨宗勇为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错误。杨宗勇与龙启勇、龙启英分别属于两个承揽合同关系,事发当天,杨宗勇系在履行与龙启勇的合同过程中受伤,其受伤与龙启英没有关系,一、二审将两个工程混为一个工程错误。龙启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关系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工作时间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本案中,因龙启英、龙启勇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被国土部门责令停工20多天后,龙启英、龙启强为了能够达到逃避国土部门监管的目的,2010年11月17日中午,骑摩托车到杨宗勇老家石洞镇红星村,要求杨宗勇在夜间尽快对龙启勇、龙启英的房屋施工完毕并将其接到施工现场,由龙启强、龙启英提供木撑杆、木板和照明设施,限定工作时间。施工过程中,龙启强、龙启英始终在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双方之间存在指挥、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上述施工方式、生产条件和工作时间安排等均不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超出了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对承揽人的控制支配程度。因夜间施工能见度差,无法及时发现危险隐情,增加危险系数,龙启强、龙启英要求夜间施工违反常规,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审判决按雇佣关系的法律责任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对龙启英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龙启勇、龙启英房屋主体工程完成后,龙启勇委托其弟龙启强帮其开门拿材料和找师傅做房屋外装修,并与龙启英一起与杨宗勇达成口头协议,把两家的房屋外装修工程一起交给杨宗勇施工,属于共同雇请的行为。因两家房屋紧邻,杨宗勇在施工时也是同时交替为两家施工,两家房屋外装修实际上混为一个工程,而且出事当天,也是两家为逃避国土部门的监管而要求夜间施工,二审判决据此判令龙启勇和龙启英均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龙启英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龙启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启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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