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利琼与阮秀飞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利琼,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阮秀飞,住贵州省毕节市。
再审申请人尚利琼因与被申请人阮秀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尚利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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